2015年4月29日 星期三

「One Town One Product」一鄉鎮一特產

OTOP意指「One Town One Product」一鄉鎮一特產。構想引自日本OVOP(One Village One Product)一村一品運動,此概念是1979年由日本大分縣前知事(同等於縣長)平松守彥博士提出,也就是每個鄉鎮結合當地特色,發展具有區隔性手工藝或食品特產的產業。
地方特色產業的「地方」範疇是以鄉、鎮、市為主,所發展出的特色產品需具有歷史性、文化性、獨特性、或唯一性等特質之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所推廣的內容相當廣泛,從工藝品、食品、景點。例如:鶯歌陶瓷、新竹玻璃、大溪豆乾、魚池紅茶等特色產業。

資料來源:https://mall.otop.tw/

台灣世界遺產潛力點

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
「世界遺產」是指登錄於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名單,具有傑出普世價值的遺蹟、建築物群、紀念物以及自然環境等。1972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決議之《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簡稱世界遺產公約),基本觀念是希望將世界遺產地登錄於世界遺產名單,保護具有傑出普世價值之自然遺產及文化遺產免於損害威脅,並向世界各國呼籲其重要性,進而推動國際合作協力保護世界遺產。「世界遺產」登錄工作帶有許多前瞻性的保存維護觀念,為使國人能與國際同步,吸收最新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觀念;2002年初,文化部(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陸續徵詢國內專家學者並函請縣市政府及地方文史工作室提報、推薦具「世界遺產」潛力之潛力點名單;其後召開評選會議選出11處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太魯閣國家公園、棲蘭山檜木林、卑南遺址與都蘭山、阿里山森林鐵路、金門島與烈嶼、大屯火山群、蘭嶼聚落與自然景觀、紅毛城及其週遭歷史建築群、金瓜石聚落、澎湖玄武岩自然保留區、臺鐵舊山線),該年底並邀請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COMOS)副主席西村幸夫(Yukio Nishimura)、日本ICOMOS副會長杉尾伸太郎(Shinto Sugio)與澳洲建築師布魯斯‧沛曼(Bruce R. Pettman)等教授來臺現勘各潛力點,並另增玉山國家公園1處,於2003年正式公布12處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
2009年2月18日文建會召集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成立並召開第1次「世界遺產推動委員會」,將原「金門島與烈嶼」合併馬祖調整為「金馬戰地文化」,另建議增列5處潛力點(樂生療養院、桃園台地埤塘、烏山頭水庫與嘉南大圳、屏東排灣族石板屋聚落、澎湖石滬群),經會勘後於同年8月14日第2次「世界遺產推動委員會」決議通過。爰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共計17處(18點)。
2010年10月15日召開99年度第2次「世界遺產推動委員會」(第4次大會),為展現金門及馬祖兩地不同文化屬性、特色,以更能呈現出地方特色並掌握世界遺產普世性價值,決議通過將「金馬戰地文化」修改為「金門戰地文化」及「馬祖戰地文化」,因此,目前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共計18處。
2011年12月9日召開100年度第2次「世界遺產推動委員會」(第6次大會),為更能呈現潛力點名稱之適切性以符合世界遺產推動標準,決議通過將「金瓜石聚落」更名為「水金九礦業遺址」,「屏東排灣族石板屋聚落」更名為「排灣及魯凱石板屋聚落」;另「桃園臺地埤塘」增加第2及第4項登錄標準。2012年3月3日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會」,決議為兼顧音、義、詞彙來源、歷史性、功能性等,並符合中文及客家文學使用,通過修正桃園臺地「埤」塘為「陂」塘,並界定於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之推廣使用。2013年12月3日召開第10次「世界遺產推動委員會」,為增加名稱辨識度,更易為國、內外人士所了解,決議通過修正「排灣及魯凱石板屋聚落」為「排灣族及魯凱族石板屋聚落」。
2014年6月10日第11次大會討論「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遴選及除名作業要點」ㄧ案,依據委員意見修正後通過,於2014年8月4日公布施行。另為完善建立潛力點進、退場機制,依據前開作業要點第五點「本部文化資產局應將潛力點排定推動優先順序」訂定評核標準,文化資產局擬定「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推動情況訪視計畫」,於2014年9月10日第12次大會報告訪視機制後,邀請國內世界遺產專家擔任委員,並於10月份起進行潛力點實地訪視。

資料來源:http://twh.boch.gov.tw/taiwan/index.aspx?lang=zh_tw

中華民國網路消費協會  網路購物的保障


社團法人  中華民國網路消費協會 


    為促進網際網路使用之便利與安全,並保障網際網路消費者權益,在各界發起下,本會於88年12月28日正式成立,立案證書為:台內社字第8964308號,並登記為全國性消費者保護社團法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交通部觀光局網站均有連結至本會,民國89年1月1日開辦網路申訴系統,民國94年11月1日開辦優良網站認證。
    本會以消基會、網路暨資訊電腦相關產業代表、學術界、政府機關、網路使用者‥‥‥等,為主要發起人,本會網址為 http://www.nca.org.tw 。本會設置免費申訴網站http://www.nca.org.tw/chhtml/index.asp 開放供不特定消費者對企業免費申訴。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認定的全國性消費者保護組織,理事長為卓政宏,名譽理事長為林世華律師。
    林名譽理事長曾任消基會第七屆董事長,為本會創會理事長,除執行律師業務外,曾擔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委員、台北市政府訴願會委員....等多項工作。
    本會依章程設置如下委員會︰會員委員會、網路安全委員會、資訊科技委員會、網際商務委員會、檢測委員會、認證委員會、調解委員會、網站評鑑認證委員會。
    本會主要業務方向為電信網路與網際網路之下列事項:
一、電信網路   固網、無線通信、衛星通信……之消費者權益 ,例如:電信服務品質與價格調查、電信服務定型化契約。
二、網際網路   網路使用者權益之保護,例如:電子垃圾郵件立法、推動網路線上申訴、網路交易消費者權益之保 障、網站分級制度、隱私權保護、優良網站評鑑本會並提供網路線上申訴服務。
三、主辦、協辦或贊助之項目本會曾主辦:反垃圾郵件聯盟、全國網路頻寬調查(合辦:TWNIC 、資策會)本會協辦或贊助:網路追追追(ETToday)、ADSL寬頻服務調查(消基會委辦) 、網站分級制度研究(新聞局委辦)、出席OECD柏林研討會(經濟部國貿局委派)等、並指派代表參與台北市有線電視費率審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各項定型化契約審查會議、網站分級基金會籌設並擔任董事會董事、承辦交通部觀光局委託旅行社網路營業普查、承辦交通部觀光局委託旅行社民宿網站評鑑.....等
四、長期辦理之項目1.免付費網路080線上申訴服務,網址為:http://www.nca.org.tw/chhtml/index.asp
2.優良網站認證,網址為:http://www.nca.org.tw
五、目前本會使用下列標章
1.認證(
使用於優良網站評鑑,須通過本會審查合格才可使用此標章)
2.網路拍賣爭議調處(又稱:網路和事佬)  


資料來源:http://www.nca.org.tw/chhtml/newpage.asp?cid=10
  

2014-2016獎勵來台旅遊優惠措施


推廣臺灣成為亞洲熱門旅遊目的地

來臺停留至少2夜之獎勵旅遊、宗教、文化、
農業或經評估具影響力之旅遊團體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49人以下臺灣觀光迎賓禮(臺灣觀光宣傳資料與紀念品或伴手禮)
50人-100人1. 臺灣觀光迎賓禮
2. 歡迎布條
3. 新臺幣3萬元以內之文化表演或臺灣特色藝文節目欣賞
101人-150人1.臺灣觀光迎賓禮
2.歡迎布條
3.新臺幣6萬元以內之文化表演或臺灣特色藝文節目欣賞
4.行前行政協助
151人-200人1.臺灣觀光迎賓禮
2.歡迎布條
3.新臺幣8萬元以內之文化表演或臺灣特色藝文節目欣賞
4.行前行政協助
201人-250人1.臺灣觀光迎賓禮
2.歡迎布條
3.新臺幣10萬元以內之文化表演或臺灣特色藝文節目欣賞
4.提供行前行政協助
251人-400人1.臺灣觀光迎賓禮
2.歡迎布條
3.新臺幣20萬元以內之文化表演或臺灣特色藝文節目欣賞
4.提供行前行政協助
400以人專案辦理
檔案下載


  • 同一公司或同一協會之獎勵旅遊、宗教、文化、農業或經評估具影響力之旅遊團體基於業務運作考量分梯次來臺旅遊者,以提供文化表演當日來臺總人數為計算基準提供前項優惠。
  • 外國在臺公司或本國企業爭取國外分公司150人以上首次來臺獎勵旅遊團體,除適用前項優惠,另提供歡迎晚宴。
  • 經本局評估來臺旅遊團體確具影響力者,得由本局專案提供獎助優惠。
  • 原則請於團體入境10天前提出申請,如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致本局無法及時安排表演活動者,本局得拒予受理。
  • 超過251人以上,請於團體入境20天前提出申請,如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致本局無法及時安排表演活動者,本局得拒予受理。

熊熊谷防衛戰-角色介紹

熊熊谷防衛戰-角色介紹


讓全世界看到臺灣熊的爆發力!!

2015交通部觀光局全新手機遊戲APP熱鬧上架~
TaiwanOhBear喔熊組長化身衝鋒隊長,帶著一堆有夠”台”的夥伴捍衛寶島家園,就差你一個了,快點來!


- 喔熊 -
劇中身分:
喔熊,現任村長黑白熊的兒子,傳奇英雄『灰熊』的後裔。

有一顆纖細、熱情的玻璃心卻故作自負,才華洋溢卻表現得玩世不恭,成天在部落裡惹事生非,是村里頭號麻煩人物,但居民殊不知有天它將會成為繼灰熊之後,拯救熊熊谷的英『熊』。

究竟這到底是命運的安排、還是情感的糾結、或是另有隱情?真相到底是什麼,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背景口白:盛竺儒)

真實身分:

。中文名字:臺灣喔熊
。英文名字:OhBear
。性別:男
。生日:12 月 3 日
。星座:射手座
。身高:170cm
。體重:很久不敢站在體重機上面,目測應該超過 210公斤
。現職:交通部觀光局 超級任務組 組長
。最喜歡的顏色:橘色
。最喜歡的飲料:珍珠奶茶
。最喜歡的食物:滷肉飯(最好加滷蛋)

- 蜜桃猴 -
身家背景:
蜜桃猴,在熊熊谷的桃源林一帶出沒,是桃太郎跟班猴子的第三十四代傳人,早年從東瀛一帶遷徙到熊熊谷,遺傳著祖先的老二性格、遵循祖先的遺訓:『樂天、開朗、好動』。

平時總是與它的老大喔熊混在一起,在大夥的聚會中也總是扮演打雜跑腿的角色,是喔熊最好的麻吉。
設計元素:水蜜桃(桃園)

- 衝衝蔥 -
身家背景:

衝衝蔥,居住在熊熊谷的三星川平原旁,以火爆脾氣著稱,不了解它的人,可能會誤以為它脾氣又臭又嗆,但其實它的內心跟外表一樣正直、沒甚麼心眼兒,遇到不公不義的事,總是一馬當先勇於任事。

與喔熊曾是奶油足球公開賽的死對頭,卻在MVP選拔時敗下了陣,喔熊因為惺惺相惜,也放棄了MVP的獲選資格,衝衝蔥感動不已差點變成了洋蔥,成為了喔熊的換帖兄弟。

不過據香蕉日報踢爆,有線民指出它可能是南朝鮮人...(誤)
設計元素:三星蔥(宜蘭三星鄉)、政治口頭禪

- 鵲兒喜 -
身家背景:

鵲兒喜,它原是白鬚老樹旁的一個茄子幼苗,每天傍晚釋迦長者都會在老樹下,跟小朋友們說著藍鵲勇者古納辛大戰熊風鐵玲瓏(熊霸的父親)的傳說,每天的耳濡目染在小茄子心中種下了小小種子:『可以跟藍鵲勇者古納辛一樣在天空翱翔、打擊壞蛋』。

在小茄子成人式那天,他收到了喔熊送的成年禮:『藍鵲勇者古納辛親筆簽名的羽毛數根』,它喜極而泣地把羽毛裝飾到自己身上,改名為『鵲兒喜』,成為喔熊永遠的忠實粉絲。
設計元素:茄子、臺灣藍鵲

- 肉圓犬 -
身家背景:
肉圓犬,居無定所,哪裡有人它就往哪裡蹭,它的大舌頭總是不分場合舔得對方無招架之力,直到對方力竭為止。

肉圓犬也因此成為熊熊谷的超萌公害,大家卻又束手無策,只因為沒有人捨得對它發脾氣!
設計元素:肉圓(彰化)

- 獠牙豬 -
身家背景:
月牙峭壁一帶,你總是可以聽到尖銳的磨牙聲此起彼落迴盪著,這是獠牙豬群在磨牙的聲音。

因為對於獠牙豬來說,獠牙是社交工具,潔白的獠牙代表身分地位的表徵,所以平天都要花上大半天來好好磨練它。

而月牙峭壁有著硬度最高的岩石,所以成為了獠牙豬群偏好的棲息地。
設計元素:山豬

- 烏魚炸彈 -
身家背景:
每隻烏魚炸彈勇士,都是經過斯巴達式的嚴格鍛鍊過程而淬鍊出來的。

從小,它們的父母會讓它們歷經風吹、日曬、胸口碎大石、甚至在傷口上面撒鹽的方式,把它們鍛鍊出油亮亮的光澤感。

但卻少有人知道它們光鮮亮麗背後的傷痕。
設計元素:烏魚子

- 鴞巫師 -
身家背景:
鴞巫師,在熊熊谷算是鮮少出沒的夜行者,嗜好杯中物,偶而穿梭在熊熊谷的酒吧,一隻鳥畏縮在角落聽著BAR中的世間百態傻笑,常被年輕雌性誤認為怪老頭。

鴞巫師的真實身分,必須追朔到熊熊谷部落建立之前:

鴞巫師年輕時,曾經與藍鵲勇者古納辛併稱『飛鷹雙刃』,是灰熊的得力左右手,一同肩負著『灰熊厲害山寨』(熊熊谷部落的前身)的安危,與熊風鐵玲瓏持續交戰。

在最終的決戰當中,熊風在死前啟動了骯髒星球炸彈要毀滅山寨,古納辛用自己的身軀阻止了爆炸而失去了性命,鴞巫師也在過程當中失去了視力。

戰後,鴞巫師基於對夥伴古納辛之死的愧疚,消失在戰場煙霧之中,離開時只留下一言:『山寨若有難,我將歸來』。
設計元素:貓頭鷹

- 麵線織女 -
身家背景:
麵線織女,是熊熊谷當中最擅於烹飪與紡織的居民,先生以牧牛維生(遊牧業),所以經常不在家,只在每年七月七號回到熊熊谷與妻子相聚。

但織女似乎也十分善於自處,當你經過他們家門口時,你經常可以聽到她開心哼著『金罵無ㄤ、金罵無ㄤ~』下廚,而家中的餐桌上總是坐著沒見過的年輕異性,據一位不願意表達身分的鄰居表示,應該全熊熊谷的男性都當過座上賓。
設計元素:麵線、織女

- 百步穿羊 -
身家背景: 

穿羊,魯凱窪地義勇軍,百蛇王室的王儲。魯凱窪地與過去曾蒙灰熊的協助,營救巴冷公主免於熊風鐵玲瓏的荼害,也因此兩邦結下了多年的世交。

現在,熊熊谷發生了危難,百步蛇王派遣他驍勇善戰的兒子穿羊率領大軍前來支援。
 

設計元素:百步蛇、魯凱族傳說
- 鱗甲鐵騎 -
身家背景:
鱗甲鐵騎,魯凱窪地義勇軍,百蛇王室的近衛隊長,任務是負責保護王儲。沉默寡言、忠厚老實。

曾在遠征期間與雲豹女巫有過一段情,情傷甚深,沒有任何士兵敢提起這件事,因為提過的都已不在人間(誤)。
設計元素:穿山甲

- 雲豹女巫 -
身家背景: 

雲豹女巫,魯凱窪地義勇軍,百蛇王室的女祭司,任務是負責保護王儲。

平常負責王室的祭祀工作,以優雅身段、光鮮亮麗的外表著稱,但私底下生活習慣髒亂、翻臉比翻書還快,並以奴役雄性為樂。
設計元素:雲豹、魯凱族傳說

- 草莓貍大叔 -
身家背景: 

是一位引退江湖的老農夫,在草莓園躬耕維生。

年少時打劫來往商旅逞凶鬥狠,人稱『一見斃命』,在一次與商隊火拚當中喪子,大澈大悟而金盆洗手,並在熊熊谷育幼院擔任義工,尋求自己的心靈慰藉。

對草莓貍大叔來說,育幼院的孩子就是他的一切,他將盡一切心力保護它們,誰欺侮孩子,它就是誰的敵人。
設計元素:草莓(苗栗大湖)

- 龜鹿二仙 -
身家背景: 

四方神祇玄武的孿生兄弟-著名的駝獸玄濱(非藝人),是熊之祭壇的鎮守神獸。

在熊熊谷部落建立時,由灰雄招喚契約安下的神獸 ,並流傳後代招喚符令,危難時將由現任村長使用符令喚醒神獸、保衛部落。 
設計元素:梅花鹿、中央山脈、玄武

- 飛鼠 -
身家背景: 
蜜桃猴曾祖父的老鄉『服部蜜袋鼯』,曾在戰亂飢餓之虞受過蜜桃猴曾祖父『一口水蜜桃』之恩。

『服部蜜袋鼯』收到蜜桃猴的求援家書,派遣飛鼠從空中兼程急進趕往救援。

飛鼠曾在伊賀一帶修練,學習的是一種運用『茶嗑啦』能量的忍術,並且善於使用手裡劍偷襲敵方。
設計元素:飛鼠(鼯)、忍者

- 釋迦長者 -
身家背景:
她,是少數曾穿越『異界普悠瑪』的法師,『異界普悠瑪』,對於學習法術的人而言是終其一生追尋的目標,並非所有法師都有機會抵達『普悠瑪』,全賴法師的悟性與機緣。
而她有這麼高的悟性,原因是她的出身:她曾是一棵老釋迦樹上的果實,一名來自天竺的少年『熊達多』曾在老釋迦樹下悟道,而悟道的靈氣造就了她的誕生,也結下與熊族的不解之緣。
她與世無爭,追求和平,保護弱者,維護生態。她的信徒曾表示,以她手上的年輪來看,她已活超過八百年。
設計元素:普悠瑪(卑南)、釋迦(臺東)


資料來源 :http://game.tbroc.gov.tw/frontsite/news/contentAction.do?method=doCms&menuid=91302

2015年4月28日 星期二

GPS之遊覽車輛,須介接公路主管機關資訊平臺

本局將於104年6月1日起,全面檢核旅行業接待大陸觀光團已安裝有GPS之遊覽車輛(送件前、入境前、變更使用遊覽車輛),須介接公路主管機關資訊平臺

2015/04/20
一、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104年2月24日路監運字第1040006062A號函辦理。

二、本局業於102年6月24日修訂「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以下稱旅遊品質注意事項)第3項第4款第1目規定,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包租遊覽車者,車齡(以出廠日期為準)須為12年以內,並安裝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且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介接資訊平臺,合先敘明。

三、交通部公路總局已於104年1月8日同意中華民國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稱遊覽車全聯會)所建置之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資訊平臺,為上開規定所指之資訊平臺;並於104年2月24日發函遊覽車全聯會向所屬遊覽車業者宣導承接陸客團車輛之GPS資訊皆應納入該會建置之資訊平臺,且應於104年5月31日前全數納入平臺管理。

四、本局將於104年6月1日起,依據前揭旅遊品質注意項事項規定,全面檢核旅行業接待大陸觀光團送件前與入境前申報使用已安裝GPS之遊覽車輛,須介接公路主管機關資訊平臺,並加強稽查大陸觀光團使用遊覽車輛,如經查獲違反前揭旅遊品質注意事項規定屬實,本局依旅行業接待大陸人士來臺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26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http://admin.taiwan.net.tw/news/news_d.aspx?no=248&d=5689&tag=1

2015年3月30日 星期一

旅行業管理規則 103年5月21日修正


 異動內容回上頁

名  稱:
旅行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0382002191號令修正發布第 11條、第12條、第30條、第32條、第34條、第37條、第47條、第53條、 第56條;刪除第54條條文

第十一條 
  旅行業實收之資本總額,規定如下:
  一、綜合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六百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綜合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甲
  種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乙種旅行
  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但其原資本總
  額,已達增設分公司所須資本總額者,不在此限。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之綜合旅行業,其
  資本總額與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符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
  增資。
第十二條 
  旅行業應依照下列規定,繳納註冊費、保證金:
  一、註冊費:
    (一)按資本總額千分之一繳納。
    (二)分公司按增資額千分之一繳納。
  二、保證金:
    (一)綜合旅行業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新臺幣六十萬元。
    (四)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一分公司新臺幣三十萬元。
    (五)乙種旅行業每一分公司新臺幣十五萬元。
    (六)經營同種類旅行業,最近二年未受停業處分,且保證金未被強
          制執行,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足以保障旅客權益之觀光
          公益法人會員資格者,得按(一)至(五)目金額十分之一繳
          納。
  旅行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有關前項第二款第六目規定之二年期間,
  應自變更時重新起算:
  一、名稱變更者。
  二、代表人變更,其變更後之代表人,非由原股東出任,且取得股東資
      格未滿一年者。
  旅行業保證金應以銀行定存單繳納之。
  申請、換發或補發旅行業執照,應繳納執照費新臺幣一千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換發旅行業執照者,免繳納執
  照費。
第三十條 
  旅行業刊登於新聞紙、雜誌、電腦網路及其他大眾傳播工具之廣告,應
  載明公司名稱、種類及註冊編號。但綜合旅行業得以註冊之服務標章替
  代公司名稱。
  前項廣告內容應與旅遊文件相符合,不得有內容誇大虛偽不實或引人錯
  誤之表示或表徵。
第三十二條 
  旅行業以電腦網路經營旅行業務者,其網站首頁應載明下列事項,並報
  請交通部觀光局備查:
  一、網站名稱及網址。
  二、公司名稱、種類、地址、註冊編號及代表人姓名。
  三、電話、傳真、電子信箱號碼及聯絡人。
  四、經營之業務項目。
  五、會員資格之確認方式。
  旅行業透過其他網路平臺販售旅遊商品或服務者,應於該旅遊商品或服
  務網頁載明前項所定事項。
第三十四條 
  旅行業及其僱用之人員於經營或執行旅行業務,對於旅客個人資料之蒐
  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
  逾越原約定之目的,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第三十七條 
  旅行業執行業務時,該旅行業及其所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均應遵守下
  列規定:
  一、不得有不利國家之言行。
  二、不得於旅遊途中擅離團體或隨意將旅客解散。
  三、應使用合法業者依規定設置之遊樂及住宿設施。
  四、旅遊途中注意旅客安全之維護。
  五、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未經旅客請求而變更旅程。
  六、除因代辦必要事項須臨時持有旅客證照外,非經旅客請求,不得以
      任何理由保管旅客證照。
  七、執有旅客證照時,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
  八、應使用合法業者提供之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包租遊覽車
      者,應簽訂租車契約,並依交通部觀光局頒訂之檢查紀錄表填列查
      核其行車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安全設備、逃生演練、駕駛人
      之持照條件及駕駛精神狀態等事項;且以搭載所屬觀光團體旅客為
      限,沿途不得搭載其他旅客。
  九、應妥適安排旅遊行程,不得使遊覽車駕駛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法規
      有關超時工作規定。
第四十七條 
  旅行業受撤銷、廢止執照處分、解散或經宣告破產登記後,其公司名稱
  ,依公司法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限制申請使用。
  申請籌設之旅行業名稱,不得與他旅行業名稱或服務標章之發音相同,
  或其名稱或服務標章亦不得以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名稱為相同或類似之
  使用,致與他旅行業名稱混淆,並應先取得交通部觀光局之同意後,再
  依法向經濟部申請公司名稱預查。旅行業申請變更名稱者,亦同。
  大陸地區旅行業未經許可來臺投資前,旅行業名稱與大陸地區人民投資
  之旅行業名稱有前項情形者,不予同意。
第五十三條 
  旅行業舉辦團體旅遊、個別旅客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
  陸地區觀光團體、個別旅客旅遊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最低金
  額及範圍至少如下:
  一、每一旅客意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旅客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十萬元。
  三、旅客家屬前往海外或來中華民國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
      十萬元;國內旅遊善後處理費用新臺幣五萬元。
  四、每一旅客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二千元。
  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投保
  最低金額如下:
  一、綜合旅行業新臺幣六千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二千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新臺幣八百萬元。
  四、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四百萬
      元,乙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二百萬元。
  旅行業已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足以保障旅客權益之觀光公益法人會
  員資格者,其履約保證保險應投保最低金額如下,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綜合旅行業新臺幣四千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一百萬
      元,乙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五十萬元。
  履約保證保險之投保範圍,為旅行業因財務困難,未能繼續經營,而無
  力支付辦理旅遊所需一部或全部費用,致其安排之旅遊活動一部或全部
  無法完成時,在保險金額範圍內,所應給付旅客之費用。
第五十四條 
  (刪除)
第五十六條 
  旅行業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
  十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四項、第十九條、第二
  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九
  條、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
  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者,由交通部觀光局依本條例第五十
  五條第二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