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8日 星期二

GPS之遊覽車輛,須介接公路主管機關資訊平臺

本局將於104年6月1日起,全面檢核旅行業接待大陸觀光團已安裝有GPS之遊覽車輛(送件前、入境前、變更使用遊覽車輛),須介接公路主管機關資訊平臺

2015/04/20
一、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104年2月24日路監運字第1040006062A號函辦理。

二、本局業於102年6月24日修訂「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以下稱旅遊品質注意事項)第3項第4款第1目規定,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包租遊覽車者,車齡(以出廠日期為準)須為12年以內,並安裝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且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介接資訊平臺,合先敘明。

三、交通部公路總局已於104年1月8日同意中華民國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稱遊覽車全聯會)所建置之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資訊平臺,為上開規定所指之資訊平臺;並於104年2月24日發函遊覽車全聯會向所屬遊覽車業者宣導承接陸客團車輛之GPS資訊皆應納入該會建置之資訊平臺,且應於104年5月31日前全數納入平臺管理。

四、本局將於104年6月1日起,依據前揭旅遊品質注意項事項規定,全面檢核旅行業接待大陸觀光團送件前與入境前申報使用已安裝GPS之遊覽車輛,須介接公路主管機關資訊平臺,並加強稽查大陸觀光團使用遊覽車輛,如經查獲違反前揭旅遊品質注意事項規定屬實,本局依旅行業接待大陸人士來臺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26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http://admin.taiwan.net.tw/news/news_d.aspx?no=248&d=5689&ta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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